大连市洗染业服务纠纷解决办法
大连洗染【2011】
一、对因衣裤及其领、袖、裆、臀等部位严重磨损、而未破的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经洗烫加工后破损的,可不予赔偿。经营者可免费给予修补。
二、经营者应约定时限交付(特殊情况除外),无特殊情况逾期3天未交付衣物时,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补偿洗染费10%。
三、经营者在验收衣物时,对洗涤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消费者提出建议。并按约定在洗衣凭证上注明。若未注明,产生衣物未洁,经营者应当重新加工一次;若已有注明,经洗涤和特殊处理后,确属不能祛除的污渍,经行业管理部门和检测部门确认后,消费者应承担检测费。若消费者不采纳经营者的建议,其后果由消费者自负。
四、特殊污渍,经营者可以另收污渍处理费。
五、消费者送洗衣物不取的,超过保存期30天,每天每件衣物加收1元,半年以上经营者有权处理,逾期不交的亦应每天每件1元赔偿给消费者。
六、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贵重衣、物,消费者应主动申报价值采取书面约定特殊保值精洗服务,保值洗衣费不得超过消费者报价10%,未约定保值精洗的衣物均按普通衣物洗涤处理。
注:衣物的报价一定要真实,要出具原始发票。
七、消费者可持取衣发票与经营者对洗染质量及有关赔偿要求签定协议,若发生纠纷,按协议处理。
如有下列情况,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消费者不听从经营者的建议或未经协商坚持按生产厂商提供的洗涤标识洗涤而出现质量问题;
——正常洗涤因洗涤标识错误和面料本身问题造成的质量问题;
——衣物附带的饰物、商标、标识等,未委托经营者保管而出现质量问题;
——对不可分离的佩饰和标识,因根据面料而采取的洗涤方法产生矛盾出现的问题;
——由于消费者丢失取衣单据,没及时于经营者沟通,造成衣物取错或丢失的问题。
八、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烫糊、皮革服装上色(上油)不均无法修复、缩水、脆化、串色、洗涤损坏应给予赔偿。
九、依据原价或双方约定价及购物凭证所示时间进行折旧赔偿。年折旧率不超过25%,逐年递增,最高折旧不超过70%。
十、衣物局部有问题,不影响正常穿着,经营者应以修补为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衣物原价的10%。
十一、消费者不能提供购物凭证,可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后最高幅度不超过洗衣费用10倍。
十二、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遇到衣裤价格无法确定时,应按套装价格对衣裤比例6:4计算。
十三、由于经营者保管不善造成被洗涤衣物丢失、损坏,依据原价或双方约定价及购物凭证进行折旧赔偿。年折旧率为10%,最高折旧不超过50%。衣物零附件丢失的,只做单项配置或赔偿。因衣物损坏而作出赔偿的,衣物归经营者(经双方协商给予适当补偿的除外)。
十四、对洗染质量直观不能认定的,送有关部门鉴定。 由消费者送检,认定不是质量问题,检测费由消费者承担;认定是质量问题,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依据本规范给予赔偿。由经营者送检,认定不是质量问题,检测费由消费者承担;认定是质量问题,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大连市洗染行业协会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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