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的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保值精洗服务,必须在店堂醒目处予以明示公布。
第三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洗染业务时,应当在取衣凭证上写明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
1、 顾客资料;
2、 衣物名称:全称(式样、颜色、纤维、品牌);
3、 加工的服务项目:洗涤方式要征得顾客同意;
4、 单价及总价;
5、 衣件数量;
6、 是否要保值精洗;
7、 检查衣物现状,注明破、蛀等疵病;
8、 洗、烫加工的后果要注明;
9、 开票、取件日期;
10、 开票人、顾客均应签名。
第四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应当在店堂醒目处将“顾客须知”予以明示公布。
第五条 本规范已报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备案。本市从事洗染业务的企业均应按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章)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章)
2002年7月10日
上海市洗染业取衣凭证
Receipt
姓名(Name) 电话(tel) NO.
地址(Add) 日期(Date) 年 月 日
项目 Item |
衣物 Article |
数量 Count |
金额 Price |
备注 Remarks |
取 衣 日 期 月 日 |
合计人民币(RMB) 仟 佰 拾 元 角(款收讫) | |||||
检查内容 |
1、起皱 2、汗渍 3、色渍 4、色花 5、泛黄 6、色泛 7、缺钮扣 8、烫伤 9、勾、排丝 10、极光 11、起球 12、缩水 13、脱线 14、破损 15、硬化 16、搭色 17修补过 18、蛀洞 19、脱绒、毛 20、霉斑 |
开票人: 顾客签名:
注意事项
1. 顾客在取衣凭证中应注明本人真实姓名与住址。此单请妥为保管,凭证取衣。若发生遗失应立即向本店联系挂失,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取衣。
2. 顾客在送交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遗留物品。
3. 干洗衣物中的贵重饰品和名贵钮扣,请顾客自行取下保管好,也可委托本店代为拆除。
4. 本店按照送洗衣物上的洗涤标识操作,经洗涤后出现的非洗涤质量事故问题,本店不负责任。
5. 对价值较昂贵的洗涤衣物可采取保值精洗,保值精洗费按消费者议定价的百分之五收取。
6. 消费者对本店的洗涤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在取衣后的二天内持原始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逾期无效。
7. 衣物应在规定的期限领取,超过一个月的,本店将收取0.50元/天的衣物保管费用,逾期6个月不领取,店方有权作处理,店方逾期不交的,亦每天每件0.5元赔偿给顾客。
单位名称: 本店地址: 电话:
上海市洗涤行业顾客须知
顾客在洗烫衣物时,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并协助经营者对开出的取衣凭证内容进行确认:
一、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悬挂在店堂醒目处。
二、顾客在送洗衣物时应将所需要服务内容及衣物污渍所在部位的情况向经营者明示。
三、经营者应按照衣、物上的洗涤标识进行操作,没有洗涤标识的衣服,必须征得顾客同意的洗涤方法操作。
四、顾客在洗衣前应自行将衣袋内的物品全部取出。
五、在干洗衣、物中易腐蚀的贵重饰物或钮扣请顾客自行取下保管好,也可委托经营者拆除。
六、高档名牌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名贵衣、物,顾客可与经营者书面约定采取保值精洗服务,保值精洗费不得超过顾客报价的5%。
七、特殊服务的加急衣件,需隔天取衣加收50%洗衣费,需当天取衣加收100%洗衣费。
八、衣物逾期不取的,超过保管期一个月,每天每件加收0.5元,半年以上经营者有权作处理,经营者逾期不交的,亦每天每件0.5元赔偿给顾客。
九、顾客在取衣凭证上应注明本人姓名与住址,凭证取衣,若发生遗失,应立即与经营者联系,办理挂失,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取衣。
十、顾客取衣时应当场检验加工的质量,发现漏检质量问题,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取衣后二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逾期无效。
十一、顾客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洗染业行业协会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
二OO二年一月
转载请注明原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