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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字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2005-12-28 11:56 人浏览 我有话说(*)

一、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洗染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一、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洗染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三、经营者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店堂醒目处,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当将衣、物上的破损、色花、虫蛀、少扣等疵病,以及加工后产生的后果与消费者事先声明,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服原样,并在二天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取衣时,应当场检验加工的质量,发现漏检查质量问题,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二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逾期无效。
五、经营者采用的洗涤方式,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
六、衣裤的领、袖、裆、臀等部位磨损严重的,经洗烫加工后破裂者,一般不予赔偿,经营者可以免费给予修补。
七、衣物上的污渍,经营者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对于洗涤后仍留有的污渍,且在取衣凭证上事先没有注明,应退还洗衣费的50%。
八、凡属衣、物面料、制衣等衣、物本身质量问题,以及洗涤标识错误而造成衣、物缩水、脱线、褪色、镶拼衣服串色、搭色、粘合衬起泡等现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证明协助消费者向经销商索赔。
九、消费者送洗衣物逾期不取的,超过保管期30天,每件衣物每天加收0.5元,半年以上经营者有权处理;经营者逾期不给的,亦应每天每件0.5元给消费者赔偿。
十、干洗店无干洗设备,假冒伪劣设备,水洗冒充干洗,经营者应以洗衣费的二倍进行赔偿。如发生洗涤事故,应按衣服原价赔偿。
十一、消费者持高档、名牌、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贵重衣、物,消费者可与经营者书面约定采取特殊精洗服务,保值精洗费不得超过消费者报价的55%,未约定保值精洗的衣、物均按普通衣物洗涤处理。
十二、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损伤、损坏、遗失及其它事故应当负责理赔,具体赔偿方法如下:
1.衣物局部有问题,不影响正常穿着,经营者应以修补为主,并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10倍赔偿。
2.  衣、物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价值(皮衣清洗除外),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20倍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3.  精洗的高档、名贵衣服,仍有穿用价值的,给予修补后按保值金额30%赔偿。丧失穿用价值的,按保值金额全额赔偿。
4.  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衣裤比例为6:4。
十三、在洗涤服务中发生的难以认定的争议问题,可与消费者约定,送有关部门鉴定,鉴定费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同等金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十四、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须进行赔偿的,可直接与经营者或通过洗染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根据双方约定仲裁协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
                            二00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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