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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提供的浴巾带血:责令整改,处罚1800元

字号+ 作者:澎湃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2020-12-16 13:52 人浏览 我有话说(*)

澎湃新闻记者 廖艳 针对“酒店向客人提供带有血迹的浴巾”一事,12月15日,山东菏泽市成武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发布通报称,该局依法对该酒店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当场给予警告,作出1800元

澎湃新闻记者 廖艳


针对“酒店向客人提供带有血迹的浴巾”一事,12月15日,山东菏泽市成武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发布通报称,该局依法对该酒店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当场给予警告,作出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报载明,12月13日,发现“真恶心!菏泽一酒店惊现布满血迹的浴巾!”的网络舆情后,该局抽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组成专门调查工作组,对天都酒店进行监督检查。


通报称,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客房内为顾客提供的口杯、拖鞋重复利用的公共用品存在清洗、消毒不到位的情况,清洗、消毒记录不全;但肉眼未发现床单被罩、毛巾、浴巾等洗刷用品存在脏、乱、差情况。  


针对网上报道的该宾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浴巾存在血迹情况,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按程序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并询问场所负责人。该宾馆负责人解释:保洁员轮流值班,没有对保洁员制定惩罚制度和监管措施。保洁员每天按时打扫完房间就下班走了。在更换公共用品时,看到顾客使用过的就更换,浴巾叠的很整齐在浴巾架上放着,保洁员误认为是干净的,有时疏忽忘记查看和更换。再者,有的顾客担心扣钱,故意把使用损坏的物品叠放整齐,给保洁员一个没有使用的错觉。今后我们会举一反三,加强卫生保洁监管,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通报称,结合现场检查情况,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酒店1800元的行政处罚。相关处罚正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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