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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衣件时,应主动针对不同质地的衣件,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干洗与水洗的各自效果,在征得消费者对洗涤方式的同意后再进行洗涤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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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洗涤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衣件,经营者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双方作出书面保值精洗约定。采取保值精洗。应由消费者议定价值,保值精洗费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议定价值的百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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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于服装品牌、质地、款式不同,衣件价格有差别,因此,经营者既要做好中低档服务洗涤业务,又要做好消费者部分高档、品牌、贵重衣件洗涤业务。经营者由于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件损坏,遗失及其他事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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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营者在服务中直观难以认定的问题,可与消费者约定,送有关部门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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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经营者不遵守本规则,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行业协会或消费者予以通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予以处罚;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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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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