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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

字号+ 作者:中国洗染协会 来源:网络整理 2015-03-15 16:49 人浏览 我有话说(*)

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务部2007年第5号《洗染业管理

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务部2007年第5号《洗染业管理办法》,结合浙江省洗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洗染服务是指从事衣物和公用纺织品洗涤、熨烫、染色、织补及皮革、皮草类制品的清洗、护理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快速处理,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接受执法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四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约,双方签名确认。服务合约应包括:顾客资料,衣物名称、数量、颜色,衣物现状,服务项目,收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洗护效果,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衣物在收件后若发现漏检情况,店家须保持衣物原样,并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经双方确认漏检等问题,方再洗涤,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取衣时,应当场验收,如离店后发现有难以认定的洗染质量问题,经营者可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除普通洗涤方式外,经营者可根据消费者意愿对高档(参考值:3000元以上)或消费者认为具有珍贵价值的衣物,选择议价洗涤方式。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约定,约定内容应含:衣物价值、清洗费用(清洗费参考:衣物价值×5~20%)、服务内容、理赔金额等。

 第七条  洗染纠纷产生后,需分析产生原因,分清责任,如确属经营者造成的,应予以赔偿;如属衣物本身质量问题所致,经营者不予赔偿。

1.经营者赔偿责任包括:

(1)未按洗涤程序违章操作的;

(2)未按照洗涤保养标识洗涤的;

(3)对顾客的承诺未兑现的(以洗衣合同单记录为准);

(4)发错、丢失的、被盗的;

(5)收衣检查时未作记录的;

(6)在店里造成的其他损坏。

2.衣物本身质量问题包括:

(1)衣物自然磨损、少色;

(2)因洗涤保养标识误导产生的(洗衣店可协助顾客向制造者或经销者索赔);

(3)顽渍无法彻底清除的。

第八条  纠纷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公平合理进行处理。

2.各级消保委、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调解解决。

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  赔偿计算方法。

1.衣物未能达到良好洗涤效果,如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洗涤费。

2.衣物洗护后出现钮扣、配件等附件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可予以补配,不能补配的,予以洗涤费1-2倍的补偿。特殊贵重配饰参照议价洗涤。

3.衣物洗后受到损坏,损坏程度较轻或不在明显部位,衣物仍可以穿着使用的,按衣物洗涤费的1—10倍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1000元。

4.衣物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使用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3000元。

5.若市场上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买同种衣物赔偿,并收取折旧费,折旧率25%/年。

6.对于实行议价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理赔金额予以赔偿。(原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第十条  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30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经营者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约定洗涤费的5%收取保管费(纠纷处理期间的衣物除外)。逾期18个月的,按无主处理。

        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约期限交付衣物的,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约定洗涤费的5%计付违约金给消费者(纠纷处理期间的衣物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有与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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