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洗涤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及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洗涤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洗涤经营服务的经营者,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在服务中应将各种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顾客须知、给予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四条: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对衣物的质地、花色、规格、数量、收费价格、有无破损、少扣、取货日期在收衣单上填写清楚,对干洗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发生后果如:缩水、变形、脆化、硬化、掉色、色差、隐迹、重显等情况,事实求是向消费者讲清楚,并且在顾客须知栏里写明,若经营者不执行此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第五条: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严格按衣物的颜色,布料分类洗涤,禁止用水洗充干洗,不按洗涤标签洗涤的伪劣掺假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应本着同消费者“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下实行衣物普通洗,保值洗,但保值洗的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衣物价值的6%。
第七条:经营者应按约定期限为消费者提供取衣服务(除停电、停水等意外情况除外),若两次超过约定期限,不能给消费者交付衣物,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超时往返合理的交通费。(两次约定时间不得超过6天)。
第八条:经营者再收取消费者衣物经洗涤后,存有明显隐迹、污垢、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免费重洗,重洗后仍未达到要求,残留隐迹,污垢无法洗净、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退还洗衣费,作为补偿。
第九条:经营者提供洗涤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洗涤质量问题。
第十条:因第九条所造成质量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应依法负责赔偿,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服务中发生难以解决的纠纷可与消费者约定,聘请服装、干洗专家裁定或送有关部门鉴定,涉及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由洗涤协会予以通报,并报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洗涤行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洗涤行业协会
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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