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资料库 > 法律法规 >

太原市洗涤业协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字号+ 作者:中国洗染协会 来源:佚名 2021-03-16 08:05 人浏览 我有话说(*)

太原市洗涤业协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太原市洗涤服务质量标准》、《太原市洗涤服务业发生质量纠纷赔偿办法》,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涤行业的经营行为,公正、合理的解决洗涤行业的消

太原市洗涤业协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太原市洗涤服务质量标准》、《太原市洗涤服务业发生质量纠纷赔偿办法》,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涤行业的经营行为,公正、合理的解决洗涤行业的消费争议,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从事洗涤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店堂醒目处,且明示行业管理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务项目、顾客须知、服务公约、收费等级标准、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四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当将衣物上的破损、色花、虫蛀、少扣等自身缺陷、洗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收取的费用以及采用的洗涤方式向消费者事先声明,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在取衣凭证上注明。

第五条

消费者在取衣时,必须当场检验洗涤加工后的质量,发现漏检的质量问题(因经营者漏检后没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消费者取得联系),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两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逾期无效。

第六条

对穿着已久,衣领、衣袖、裤脚、裤裆等部位,磨损较重的而未破损的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洗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由消费者签字确认,此类衣物若经洗染、熨烫加工后磨损部分有破损的,经营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免费帮助消费者修补。因未注明以上情况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衣物上难以消除的污渍,经营者应当在取衣凭证上注明污渍情况及洗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对洗涤后仍留有的污渍,且在取衣凭证上没有注明的,经营者应退还消费者50%的洗衣费。单染和单烫的衣物,若本身残留的污渍在加工后出现污渍明显,但未造成衣物损坏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染、烫费。

第八条

凡属衣物面料、制衣等衣物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洗染标识错误而造成的衣物缩水、脱线、褪色、镶拼衣服串色、搭色、粘合衬起泡等现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证明,协助消费者向经销商索赔。

第九条

经营者在承揽洗染高档、名牌、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衣物时,可与消费者协商,书面约定实行特殊的保值精洗服务。保值精洗服务。保值精洗费用以消费者估(商)价的5%为限,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约定。未约定保值精洗的衣物

均按普通衣物洗涤处理。

第十条

经营者在收取衣物时,应告知并经消费者同意,将衣物上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若消费者不同意的,经营者对造成饰物、配件或因饰物、配件造成污染物出现问题的,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经营者未告之消费者,也未将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而造成饰物、配件或洗染物出现问题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消费者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回送洗(染、烫)的衣物,逾期不取,又未及时通知经营者延长取衣时间的,超过保管期30天的,经营者可对每件衣服每天加收0.5元的保管费,但保管费最高不得超过该件衣服的洗染费;经营者为消费者保管衣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若超过60天消费者不领取衣物,造成衣物污损、局部掉色等缺陷的,由消费者自行负责。半年以上不取者,经营者有权做无主处理。经营者如遇停电、停水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消费者联系并协商延长取衣期限,如逾期不给消费者衣物的,必须按每天每件衣物0.5元给消费者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消费者若不慎丢了取衣凭证,应及时向经营者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造成衣物冒领的,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消费者办理了挂失手续之后,其衣物仍被冒领走的,经营者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因经营者自身的责任造成洗染物未达到洗染标准约定效果的,应免费重新洗染一次,时限不得超出一周。重新洗染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应全额退还洗染费,造成洗染物损坏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经鉴定干洗店无干洗设备,或以假冒伪劣设备及原料洗染保养衣物,以水洗冒充干洗欺骗消费者的,经营者必须以洗衣费的四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实行保值精洗后,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衣物损坏、丢失或丧失穿用价值的,经营者应根据保值金额予以全额赔偿,其衣物归经营者,造成局部质量问题、仍有穿着价值不影响美观的,经营者给予修补后按保值金额的50%进行赔偿,该衣物仍归消费者。

第十六条

对非保值精洗服务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衣物损坏或丢失时,应根据衣物的发票价格折价赔偿,年折扣率为25%(不足一年按一年计),逐年递增,但折旧率最高不超过发票价的70%。

第十七条

如消费者不能提供购买衣物的正式有效发票,可依据取衣凭证上所注明的服装品牌的参考价以折旧估价赔偿;未标明品牌、规格、新旧程度等衣物状况的,按洗染费用最高不超过30倍给以消费者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衣物后,该件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则减少赔偿费的20-30%;若市场上有同种衣物出售,经营者也可以买同种衣物赔偿消费者,并按上述折旧规定收取折旧费。赔偿时套装原则上以件为单位计算,衣裤比例为6:4;若遇到单件衣裤价格无法确定时,按套装价格对衣裤的规定比例计算,丢失、损坏一件,赔偿一件。

第十九条

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造成衣物出现明显的局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正常穿着的,经营者应承担修复、弥补责任,并给予最高不超过洗衣费10倍的赔偿。

第二十条

在上述洗染服务中如发生难以认定的问题,可由太原市洗涤业协会专家组来做鉴定,消费者协会可依据鉴定意见处理。对于无法鉴定的,经营者应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的应承担责任。鉴定费由提出方先行垫付,另一方必须提供同等金额的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要求赔偿的,可直接与经营者协商或通过洗涤业协会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洗涤业协会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 无营业执照、无职业资格认证书、无干洗设备或以水洗冒充干洗的。

(二) 故意哄抬价格或恶意降价竞争的。

(三) 不认真执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

(四) 出现洗染质量纠纷,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太原市洗涤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太原市洗涤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除标注作者为“原创”外,本文内容均从互联网收集整理并分享给有需要的用户,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我们对以上内容之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适用性、安全性等概不负责。如遇相互转载过程中造成版权不明或者错误,特向原作者表示诚挚道歉。如有侵权,请【点此告知我们】处理。

促销信息
我要点评:
栏目导航

泰山品牌展示